适用场景
从事互联网、电商、数字服务等线上业务,或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并涉及用户数据、流量运营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业务拓展和市场竞争中需要关注。
核心要点
1. 竞争关系认定标准放宽
司法实践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已不限于传统同业竞争。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争夺交易机会、损害他人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这意味着出海企业在海外市场可能面临更广泛竞争主体的挑战。
2. 商业道德认定更具灵活性
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核心在于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新规将行业规范、自律公约等纳入商业道德的认定参考,同时也为法官基于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裁量留出空间。企业需关注行业动态与司法判例。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成为规制新型行为的核心条款
对于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数据爬取、新型流量劫持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反法》第二条这一‘一般条款’进行规制。其适用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权益。
4. 互联网专条规则细化,强调用户权益
对于流量劫持、妨碍干扰等行为,司法解释细化了认定规则。核心是强调必须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例如,插入链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综合考虑插入方式、理由及对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
5. 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细则,依赖原则性判断
针对数据爬取等热点问题,最新的司法解释并未保留具体的认定条款。这意味着此类行为的合规边界尚不清晰,在发生争议时,仍需回归《反法》第二条的原则,从行为正当性、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实务建议
- 在设计和实施任何可能影响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如链接跳转、提示信息)时,务必确保用户充分知情并自主选择,保留获得用户同意的证据。
- 建立内部竞争合规审查机制,对涉及数据抓取、平台互操作、营销推广等新业务模式进行事前评估,重点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潜在影响。
- 主动收集并研究业务所在细分领域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自律公约,将其作为内部合规的重要参考,并在可能发生的争议中作为证明己方行为符合‘商业道德’的依据。
- 在遭遇疑似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面临相关指控时,论证重点应从‘自身权益受损’转向‘对方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并准备相应证据。
- 密切关注目标市场关于数据爬取、平台封禁等新型竞争形态的司法判例和监管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避免踏入法律灰色地带。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有直接竞争对手的行为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 注意:竞争关系认定已非常宽泛,跨行业争夺用户流量或数据资源也可能引发纠纷。
- 误区:只要未强制跳转,插入竞争对手的链接就不构成违规。 注意:即使由用户触发跳转,若插入方式不当、缺乏合理理由,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 误区:可以自由抓取公开的网络数据用于自身商业用途。 注意:即使数据公开,大规模抓取或使用若实质性替代了对方服务、破坏了其竞争优势,仍存在极高法律风险。
- 注意:在论证行为正当性时,仅证明未损害特定经营者利益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论证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未损害消费者权益。
- 注意:行业自律公约等文件虽可作为‘商业道德’的参考,但其本身并非绝对标准,法官仍会进行司法审查,企业不可盲目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