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欧美市场开展业务,特别是处于扩张、并购阶段的互联网平台、科技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的中国出海企业。
核心要点
1. 何为“扼杀式并购”及其风险
“扼杀式并购”指大型企业为消除潜在竞争威胁,收购初创或新兴竞争对手后,可能关闭其业务或停止其创新项目。此类并购即使未达到传统营业额申报标准,也可能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受到欧美及中国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和调查。
2. 欧美监管趋势:降低门槛,加强审查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草案规定,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大型平台,其所有并购(无论规模)均需事前向欧委会申报。美国拟议的《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则拟对大型平台的并购采取“推定违法”原则,由企业自证交易不会损害竞争。监管焦点正从营业额转向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
3. 中国监管立场:明确关注,纳入指南
中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规定,对涉及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免费或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的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申报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主动调查。这表明中国监管机构已将此问题纳入执法视野。
4. 核心判定标准:市场地位与竞争影响
监管关注的核心是收购方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以及交易是否会实质性消除潜在竞争、巩固其市场地位。企业需评估目标公司是否构成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威胁,而不仅仅是交易金额大小。
实务建议
- 在筹划对欧美初创或新兴科技公司的收购时,无论目标公司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门槛,都应预先评估交易可能引发的反垄断审查风险。
- 若企业业务规模在欧美市场可能被认定为“守门人”或“被规制的平台”,需建立更严格的内部并购审查流程,对所有潜在收购进行竞争影响分析。
- 保留能证明并购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如整合技术、提升效率、惠及消费者)的证据,以备在监管询问或调查时进行抗辩。
- 密切关注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美国相关法案的立法进程及最终落地条款,及时调整并购策略与合规预案。
- 在中国市场进行类似并购时,同样需参照《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未达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保持警惕。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目标公司营业额小或处于亏损期就无需进行反垄断申报。正解:监管机构关注竞争影响,而非仅看财务数据。
- 误区:仅关注交易发生地的反垄断审查。正解:需同时评估交易在业务运营所在主要司法辖区(如欧盟、美国、中国)的合规风险。
- 注意事项:企业市场地位的认定标准多样(如用户数、市值、对关键渠道的控制力),需综合判断,避免误判。
- 注意事项:即使交易最终未被禁止,未依法申报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招致高额罚款(如欧盟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1%)和声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