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所有涉及内地与香港跨境业务、投资、贸易或存在潜在合同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两地设有分支机构、资产或业务往来的企业,在业务开展、合同签订及争议解决阶段均需关注。
核心要点
1. 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新安排不再要求必须有书面管辖协议,覆盖了绝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判决,甚至包括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内容也从单纯的金钱判项,扩展到了非金钱判项(如禁令、特定履行令等),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更全面的工具。
2. 申请程序更加便利灵活
在内地申请时,除了被申请人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新增了“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受理选择,极大方便了申请方。申请时限也不再固定为两年,而是遵循被请求方法律规定,更具灵活性并与当地程序法衔接。
3. 管辖权审查标准明确化
新安排详细列举了应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多种情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为判决能否获得认可与执行提供了更清晰、可预测的判断基础,减少了因管辖权争议导致判决无法流通的风险。
4. 不予认可的情形更具体且存在裁量空间
除了欺诈、违反公共利益等传统情形,新安排明确将“平行诉讼”(即被请求方法院已受理同一争议)的判决列入不予认可范围。同时,首次规定了对于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所作出的判决,法院可以酌情不予认可和执行,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5. 救济与部分执行机制完善
明确了在内地对认可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申请复议。同时,新安排允许法院在不能认可全部判项时,可以部分认可和执行,提高了判决跨境流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实务建议
- 在涉及内地与香港的合同中,虽不再强制要求书面管辖协议,但仍建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增强争议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并可能利用新规则中关于违反管辖协议可酌情不予认可的规定作为防御策略。
- 若需在香港或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应仔细核对新安排下的申请材料清单,特别是对于缺席判决,需备好“已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 在选择申请法院时,充分利用新规的便利性。作为申请人,可考虑向己方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节省诉讼成本与时间。
- 关注判决的可执行内容。新安排下,可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包括了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在计算债权总额和申请执行时应将此部分纳入。
- 若对方已在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平行诉讼),应积极应诉并考虑及时向己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中止或不予认可对方可能获得的判决。
风险提示
- 切勿忽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新安排强调“明显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将不予认可,企业在两地经营行为需同时符合两地法律的核心原则。
- 注意“住所地”定义的扩大。新安排下法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管理地,范围广于内地《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在确定管辖和申请法院时需全面考虑。
- 缺席判决风险增高。由于新安排加强了对缺席判决程序中合法传唤的审查,企业作为被告时,若收到涉港/内地诉讼文件,不应轻易忽视,避免因未应诉导致在另一地被执行时陷入被动。
- 仲裁协议仍需高度重视。即使在新安排下,违反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判决仍可能被法院酌情拒绝认可和执行,这凸显了在合同中设计争议解决条款(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