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涉及互联网业务、平台运营、数据算法应用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进行并购、平台规则制定、或利用技术优势开展业务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互联网技术应用被明确纳入监管原则
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这标志着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技术应用行为成为合规重点。
2. 垄断协议责任范围扩大至组织者与帮助者
新法规定,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经营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尤其针对平台企业可能通过技术或规则,间接促成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共谋的行为。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新增“自我优待”规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若无正当理由,对自身商品给予优先展示或排序,或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非公开数据开发自身商品,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对平台的排序规则和数据处理提出了明确限制。
4. 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调整与处罚加重
申报标准有所上调,但新增了对未达营业额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如“掐尖并购”)的申报要求。同时,对应报未报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升,最高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企业并购交易的反垄断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5. 个人责任与公益诉讼风险凸显
新法明确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可处以罚款,并引入了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这意味着企业高管个人面临直接风险,且损害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可能面临来自检察机关的诉讼。
实务建议
- 立即审查平台规则、算法推荐机制及数据使用政策,确保不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 在组织商家活动或提供协同工具时,建立防火墙机制,避免被认定为组织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 在进行任何并购或投资前,无论交易额大小,均应评估其是否可能触及新的“掐尖并购”申报标准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建立并完善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对高管及关键业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个人合规责任。
- 妥善处理用户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以降低引发公益诉讼或行政执法调查的风险。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参与经营就不会构成垄断协议责任。正解:组织或帮助他人达成协议同样违法。
- 误区:认为自身规模不大,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自我优待”行为无风险。正解:相关认定标准复杂,且监管趋势趋严,需谨慎评估。
- 注意事项:新法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范围更广,切勿仅以营业额为标准简单判断,需结合交易目的与竞争影响综合评估。
- 注意事项:反垄断公益诉讼门槛较低,任何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模式都可能成为目标,需有前瞻性风险防范意识。